青島福建總商會章程
(此章程經2019年1月5日二屆四次理事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青島福建總商會(英文譯名:Fujian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 in Qingdao,縮寫:FCCQ)。
第二條 本會性質:是在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由福建籍自然人、法人、社會機構在青島市投資設立的企業、分支機構、其他社會組織自愿發起組成,堅持實行民主集中制的,以推動青島市與福建省經濟合作交流為宗旨的,并經主管部門注冊登記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團結、交流、互助、服務、責任、發展”。團結會員、溝通信息、交流經驗、共享資源、互通有無、共同發展;引導會員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文明經營、參加公益和社會事業;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全力為會員提供各項服務;促進福建省和青島市兩地經貿合作,為和諧社會建設發揮作用。
第四條 本會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青島市民政局是本商會的登記管理機關,青島市工商聯是本商會的業務主管單位,中共青島市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工作委員會是本商會的黨建領導機關。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六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青島市。本會的住所:青島市敦化路119號凱景大廈1001。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ㄒ唬﹨f調在青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系,促進交流合作,發揮橋梁紐帶作用;
。ǘ┨峁┫嚓P法律法規和政策咨詢,編輯信息刊物,搜集市場信息,宣傳兩地投資環境,開展業務培訓;
。ㄈ╅_拓投資融資渠道,幫助企業增強發展能力;開展招商引資、經濟考察、展覽展銷、經貿合作等商務服務,促進企業發展和兩地經濟發展;
。ㄋ模闀䥺T企業排憂解難,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向政府反映會員的合理訴求;
。ㄎ澹┘訌姇䥺T誠信自律建設,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公平競爭和經濟秩序;
。┙邮軆傻卣捌湎嚓P職能部門授權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構成:由單位會員組成,不吸收個人會員。會員必須是由福建省籍自然人或法人在本市投資興辦,并經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資或控股企業,持有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法人營業執照”,最近連續三年無不良經營記錄。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碜o本會的章程;
。ǘ┯屑尤氡緯囊庠;
。ㄈ┏钟星鄭u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法人營業執照;
(四)注冊資金在50萬以上;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ㄒ唬┨岢鋈霑暾;
。ǘ┨顚懭霑暾埍;
。ㄈ┯擅貢幧蠄髸L辦公會審核通過;
。ㄋ模┯衫硎聲l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會活動,
(二)獲得本會提供服務的優先權;
。ǘ┻x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ㄈ┨嶙h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ㄋ模┤霑栽、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袷乇緯鲁;
。ǘ﹫绦斜緯臎Q議;
。ㄈ┌匆幎ń患{會費;
。ㄋ模┚S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ㄎ澹┩瓿杀緯晦k的工作;
。┫虮緯从城闆r,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本會名譽職務: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聘請有關知名人士為本會顧問或名譽職務,并將顧問及名譽職務的資格及程序寫入章程,但不具備會員身份,不具有表決權。
第十四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按每屆理事大會通過的會費收費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六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秘書處上報會長辦公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Q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的業務范圍和工作職能;
。ǘ┲朴喕蛐薷恼鲁;
(三)制訂或修改會費標準;
(四)制訂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ㄎ澹┻x舉或者罷免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常務理事、監事長、監事;
。⿲徸h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
。ㄆ撸⿲Ρ緯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ò耍└淖兓蛘叱蜂N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ň牛Q定終止事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每屆最長不超過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召集。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并由全體監事簽名確認,并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二十一條 本會選舉方式:本會會費標準、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監事長、監事須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由名譽會長、常務副會長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推選會長候選人,達到半數以上確定會長人選。對正式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反對票或者另選他人、也可以投棄權票。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換屆選舉工作:凡是有選舉事項的大會,會前監事會必須對會員代表資格進行審核,確認選舉的合法有效性。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ㄒ唬┗I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ǘ﹫绦袝䥺T代表大會的決議,并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ㄈQ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ㄋ模┲贫ū緯淖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ㄎ澹Q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并領導商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贫ū緯䞍炔抗芾碇贫;
。ㄆ撸┲贫ū緯哪甓蓉攧疹A算、決算方案;
。ò耍Q定新會員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ň牛┍緯鲁桃幎ǖ钠渌马。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并由監事簽字確認,并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托執行會長或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常務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并由監事簽字確認,并向全體理事公告。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托執行會長或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可以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監督會議程序有效性和表決結果合法性,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情況,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監事會工作情況,有權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或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反映情況。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驎䥺T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ǘ┍O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ㄈz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等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ㄋ模┍O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會議,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ㄎ澹┍O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召開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由全體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監事會會議紀要應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三十條 本會根據需要可設立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組成,對常務理事會負責。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按章程規定經常務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ㄒ唬┲贫甓裙ぷ饔媱澓皖A算,報常務理事會審核;
。ǘ┎渴疝k事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ㄈ┨崦泵貢L以及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ㄋ模┨幚碚鲁桃幎ǖ钠渌聞;
第三十一條 會長辦公會議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會長辦公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全體成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長辦公會議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并向全體常務理事公告。
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托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會長辦公會議成員可以提議召開會長辦公會議。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執行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依照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選任制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常務理事、監事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猿贮h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ǘ┰诒緯䞍扔休^大影響;
。ㄈ⿻L、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ㄋ模┥眢w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ㄎ澹┪词艿饺魏涡淌绿幜P;
。┚哂型耆袷滦袨槟芰;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偌椭鞒掷硎聲ǔ绽硎聲⿻h、會長辦公會議;
。ǘz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ㄈ┐肀緯炇鹩嘘P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條 本會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的各項工作;
。ǘ┹喼瞪虝娜粘9ぷ!
第三十六條 秘書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本會的秘書長采用選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如選任制的,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享有對其的選舉權及罷免權。)。
第三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洲k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ǘ┙M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
。ㄈ﹨f調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ㄋ模┨崦k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ㄎ澹┨幚砥渌粘J聞;
第三十八條 理事、監事、常務理事的變更和增補:本會屆中理事、監事的變更和增補必須向全體會員公告,并經會員代表大會追認。常務理事的變更和增補必須向全體理事公告,并經理事會追認。
第三十九條 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的變更和增補:本會屆中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的變更和增補必須向全體會員公告,并經會員代表大會追認,并及時填寫《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十條 本會會長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會長的,會長單位應提前2個月書面報告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并可推薦其他相應人選作為會長繼任人選。理事會在收到會長單位報告后,應在30天內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研究,并提交會員代表大會無記名投票選舉。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長變更后,本會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報送變更法定代表人的相關材料。
第五章 內部管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ㄒ唬⿻M;
。ǘ┚栀;
。ㄈ┱Y助;
。ㄋ模┰诤藴实臉I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ㄎ澹├;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財務工作職責和管理(由本會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其中必須載明:本會的經費審批權限由理事會審議核定)。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七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方、會員、監事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捐贈方、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復。
第四十八條 本會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九條 本會的印章管理(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其中必須載明:本會印章、秘書處印章及財務專用章的使用審批權限由理事會審議核定。
第五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并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會應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檢材料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二條 重大活動備案報告:本會開展重大活動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修改章程,涉及領導機構及負責人的選舉,法定代表人和秘書長以上負責人變更等會議;舉辦大型研討論壇,組織展覽展銷活動,創辦經濟實體,參與競拍、投資或承接大型項
目,開展面向本會會員及會員以外的對象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開展涉外(包括港澳臺地區)活動,接受境外1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以上的捐贈或贊助,發生對本會有重大影響的訴訟活動等,應提前30天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作書面報告;本會重大事項備案報告均采用書面形式,主要內容包括:活動的內容、方式、規模、參加人員、時間、地點、經費等方面。
第五十三條 本會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包括會員管理、會議管理、換屆選舉、會費和財務管理、公文檔案管理、印章管理、信息公開、內部爭端裁決等制度并認真執行,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運作機制,以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協商處理內部事務。確保各項事務處理有章可循,實現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謀發展。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30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后并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六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并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ㄒ唬┱鲁桃幎ǖ慕馍⑹掠沙霈F的;
。ǘ⿻䥺T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ㄈ┮蚍至、合并需要解散的;
。ㄋ模┮蚱渌蚪K止的;
第五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九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于2019年1月5日經第二屆三次理事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青島福建總商會
2019年1月5日